| [便民信息] 珠海市财政局会计科-珠海市财政局会计科网-珠海市财政局会计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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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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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会计科主要办理会计从业证(前称:会计证)、代理记账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许可证的核准。 2、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2002]5号)、《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3、收费标准:办理会计从业证15元/证;年检10元/证。 4、办事窗口联系电话2510768;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2号;咨询方式:168台自动查询电话16896970,财政局自动查询台2510797,网上查询(网址:www.zhczkj.net)。 一、办事程序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 1.办证:领取和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单位盖章(无单位的不需要)——网上申报——审查证明材料——发证 2.注册:领取和填写《广东省会计人员注册登记表》——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注册 3.变更:领取和填写《广东省会计人员单位变更登记表》——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变更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4.调离:新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办理调离手续 5.年审:领取和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提供证明资料——办理年检手续 6.遗失补办:查询证号(财局)——统一登报——提供登报资料——重新领取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 1.核准:领取和填写《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提供证明材料——开具“成立社会会计服务机构核准通知书”(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核对营业执照(财政局)——统一登报——发证 2.年审:领取《代理记账客户意见表》和《代理记账年检表》——发放《代理记账客户意见表》——回收《代理记账客户意见表》——提供年审资料——实地检查或通过电话查询——统一登报——发证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许可证 1.核准:领取和填写《珠海市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单位申请表》或《珠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申请表》——提供证明资料——现场考核——统一登报——发证 2.年审:领取和填写《珠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量化测评表》——提供资料——实地检查或通过电话查询——统一登报——发证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条件 1. 基本条件 (1)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 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 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2. 专业条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 (1) 直接申领。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领;并遵循以下原则: a) 凡有工作单位的或临时聘用人员,均按工作单位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作单位属地的财政部门办理;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藉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b) 对异地会计类专业文凭的,要提供本人入学和毕业的档案资料或当地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审核后方可办理。 (2) 培训和考试合格后申领。不具备直接申领条件的、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或者因故自动失效的,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同时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以上(含初级)培训合格证书或珠算普五级以上(含五级)等级证书。 3. 申领会计从业资格的程序和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2) 网上申报(网址:www.zhczkj.net) 3) 附上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规定的学历证书或会计从业资格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书、珠算等级证书或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存档); 4) 有单位的,须在《申请表》内盖上公章和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没有单位的则不需盖章和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5) 交本人近期小一寸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4.核准时效 符合核准条件并备齐有关资料后,即时办理。 (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变更、调离) 1. 注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从事会计工作后,必须在30日内,由本人或者本人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广东省会计人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并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办后退还)和复印件及发证机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资料,到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注册登记; 2. 变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持工作单位变更证明,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原件(备查)和复印件(存档),按市财政局会计科的有关规定填写《广东省会计人员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四份,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办后退还)和复印件及发证机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调离。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离手续,并于办理调离手续后30天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财政审查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 省内调离:个人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由调出方财政部门向本人提供个人信息磁盘、会计人员单位变更表和会计从业证书等资料,凭此资料到调入方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手续; (2) 省外调离:调动人员带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由调出方财政部门提供办证的原始档案及个人信息磁盘等资料,并填写一式三份《广东省会计人员单位变更表》,由本人带有关资料到调出方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加具意见后,再到调入方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入手续。 (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 1. 年检的时间。原则上每两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双数年份的4-9月份进行,凡年检年份新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不参加当年年检,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一次年检时间为下一个年检年份 2. 年检的内容 (1) 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2) 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务变更情况; (3)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情况; (4) 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3. 年检报送的资料。按规定如实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一式二份,附上会计从业证书、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奖励或处分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原件(备查)和复印件(存档),并经所在单位核签后,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审定。 (四)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技能的考试时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两次,分别在6月和12月第3个星期六和星期日;会计技能考试相应也在6月和12月第4个星期六和星期日考试,未能通过会计技能考试的可在2个星期后补考1次。 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一)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条件 1.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和法人(执业注册会计师除外)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具有本市户口。除此以外,至少有三名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所有人员必须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 2. 有固定的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和办公设施; 3. 必须采用电脑记账;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 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6. 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职代理记账业务。 (二)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程序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申请者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再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原件备查): (1) 书面申请及公司章程(有法人和全体股东亲笔签名); (2) 从业人员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证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场地产权或租约证明; (3) 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 工商部门允许登记的证明材料。 (5) 会计软件鉴证书(须具有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所评审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3. 市财政局会计科核准完后,开具“成立社会会计服务机构核准通知书”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要有“代理记账”的内容,办理完毕,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送市财政局会计科核对后,统一于次年的3月在报刊上公开,再发给《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 核准的时限 符合核准条件并备齐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年检 1. 年检的时间。每年年检一次,年检的时间在第二年的3月。 2. 年检的内容: (1) 机构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2) 履行委托合同情况及客户意见; (3)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4) 机构从业人员会计和专业技术资格配备及变化情况; (5) 机构年度收益情况; (6) 各会计事项的质量完成情况; (7) 其他需要检查情况。 3. 年检的程序和应提供的材料: (1) 代理记账机构在1月底前将《代理记账客户意见表》分发给各个客户,并于2月底前直接寄送市财政局会计科; (2) 代理记账机构在2月底前将填写好的《代理记账年检表》一式两份、上年度会计年报、代理记账工作总结报送市财政局会计科; (3) 同时还提供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客户名册表、代理记账委托书、合同、代理记账工作规程、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档案制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 市财政局会计科派人实地检查或通过电话查询方式了解情况、核实上报资料,并加具审查意见,并将通过年检后的代理记账机构统一集中在报刊上公布。 (5) 凡不参加年检的,自公布之日起撤消其代理记账资格。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 (一) 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许可证的条件 1. 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划; 2. 承办单位依法设立(必须是教育部门认可的办学机构或财政部门举办的培训中心); 3. 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和设施(自有或5年以上租约); 4. 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班的,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 申请开办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班的,要有30台以上符合培训需要的计算机设备,200㎡以上的计算机课室,保证一人一机操作,有2名以上的计算机专业维护人员; 2) 有4名以上具备有讲师或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余应有助教或助理会计师资格,且有2年以上的教学经验;有2名以上专职负责教学管理的工作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8人。 5. 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的,除了具备上述1、2、3的要求外,还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 必须是大、中专院校或会计函校; 2) 承办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班的单位,应具有讲师以上或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教师或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担任授课教师;承办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单位,要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教师或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担任授课教师; 3) 承办中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班的单位,必须提供有局或网操作和Internet网络演示的环境。 (二) 核准的程序和提供的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珠海市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单位申请表》或《珠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申请表》。 2. 承办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机构依法设立的证明)、培训计划、有关师资力量和场地等证明资料(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场地产权或5年以上租约证明等复印件备案,原件备查),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还应提供专职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 现场考核; 4. 核准允许办学的单位,统一集中于次年的1月在报刊上公布后,再发给相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 (三) 核准的时限。符合核准条件并备齐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实行每年核准制(对已取得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1. 核准的时间:在第二年的1月。 2. 核准的程序和应提供的资料 (1) 须按要求填写好《珠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量化测评表》、《珠海市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单位申请表》或《珠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申请表》,在当年的12月底前将表格送市财政局会计科; (2) 同时还须如实提供上年工作总结、机构人员花名册、内部管理制度、学员意见簿、机构人员资格等变动情况表、每期培训人员表、考试合格率情况表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 市财政局会计科将通过核准后的培训单位统一集中在报刊上公布,并发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
投诉电话:2510915 二OO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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